读者俱乐部章程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29日 15:26  点击数:[]

图书馆读者俱乐部章程

序 言

读者俱乐部自1999 年成立以来,在学院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图书馆的大力支持下,始终坚持“刻苦读书,研讨法学”的学术宗旨,始终镇守着这块以学术见长的法学园地,她从幼稚逐渐走向成熟。为了使这一组织能够在新形势下,健康成长,铸就辉煌,俱乐部人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寄托俱乐部人“ 自治、自理、自信、自强 ”的理念, 制定本章程以图发展于将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读者俱乐部是图书馆组织成立的一个学生学术团体。她为广大爱好法学的同学提供一个学术自由的空间,深化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思维,树立法治理念,使其最终成为一个具有较高法学素养的优秀法律人才。

第二条 读者俱乐部是一个学术科技类学生社团。

第三条 读者俱乐部以遵守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校团委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俱乐部成员服务为宗旨。在学术上,倡导“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在组织上,坚持互尊互敬、互助互学,发扬团队精神,精诚合作,求同存异。读者俱乐部人要勇于拼搏,乐于奉献,努力践行五条精英标准即“德才兼备的品位、博问深思的习惯、殚精毕力的榜样、锲而不舍的意志、刚健中正的人格”。

第四条  本社团是山东政法学院学生社团的成员,接受共青团山东政法学院委员会的领导,接受山东政法学院学生会社团部的监督管理,接受学校和图书馆的指导。


第二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读者俱乐部成员享有在俱乐部活动室学习、参与活动的权利;负有不得擅自带领非俱乐部成员在非公开活动时间进入活动室的义务。

第六条  读者俱乐部成员享有主讲论文的权利;负有精心选题,全面检索资料,撰写论文的义务。

第七条 读者俱乐部成员享有参加法学大沙龙、小沙龙等学术活动的权利;负有参与具体组织准备工作的义务。

第八条  读者俱乐部成员享有在每次大沙龙活动期间集体借阅图书馆藏书的权利;负有遵守校规校纪和图书馆相关管理制度,维护俱乐部声誉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社团执行机构;

(三)审议社团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社团成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负责。

第十一条 社团成员大会每学期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社团执行机构的职权是:

(一)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成员大会;

(三)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读者俱乐部组织机构由顾问、专家委员会、名誉主席、主任、执行主任、执行副主任、秘书长、学术委员会、对外联络部、《博观》编辑部组成。

顾问:由学院和图书馆领导担任,设三至五名,负责俱乐部的宏观指导工作。

专家委员会:由学院知名教授、专家、学者担任,设七至十名,负责俱乐部沙龙活动的学术指导工作。

名誉主席:由图书馆原党支部书记侯玉芳同志担任,负责指导俱乐部所有成员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工作。

主任:由图书馆馆长担任,负责俱乐部行政管理工作。

执行主任:由一名在校高年级学生担任,经主任提名,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负责全面协调读者俱乐部日常事务工作。

执行副主任:由一名在校中年级学生担任,经执行主任提名,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负责协助执行主任分管俱乐部的纪律、卫生及其他组织工作。

秘书长:由一名在校中年级学生担任,经执行主任提名,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负责读者俱乐部日常活动的组织、考勤、备案工作。

学术委员会:由六名在校学习成绩优异的俱乐部成员组成,执行主任根据其学习成绩择优确定,负责俱乐部沙龙活动的具体组织与指导工作。

对外联络部:由三名在校俱乐部成员组成,执行主任根据其社交能力择优确定,负责读者俱乐部的宣传、对外联络及集体活动的筹备工作。

《博观》编辑部:由六名在校读者俱乐部成员组成,执行主任根据综合素质择优确定,负责《博观》杂志的征稿、编辑、出版工作。

第十五条 本社团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心学生社团工作;

(三)具备良好道德品行。

第十六条 本社团负责人任期时间由社团成员大会决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本社团负责人不兼任其他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及本社团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社团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二)检查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社团执行机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俱乐部其他事务。

第四章 成员的吸纳与退出

第十八条  读者俱乐部定期公开、公正、公平吸纳新成员。吸纳新成员坚持以“提交论文、试讲显优、综合考察”为主,“民主推荐、可塑性处理”为辅的原则,其具体标准为:

(一)思想政治觉悟高,集体主义观念强;

(二)遵规守纪,有强烈的责任心,自觉履行本章程规定的相关义务;

(三)热爱学习并且成绩优异;

(四)普通本科在校生;

凡是符合上述条件均可以申请加入读者俱乐部。

第十九条  吸纳新成员的具体事务由新成员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新成员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执行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学术委员组成。新成员资格选拔标准由新成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商定、公布。吸纳新成员名单经图书馆审核通过后进行公布。

第二十条 读者俱乐部成员以书面申请形式退出俱乐部,退出申请须递交俱乐部执行主任。俱乐部执行主任向图书馆汇报,经图书馆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出相关手续,并由图书馆和俱乐部实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读者俱乐部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俱乐部执行主任可以直接将其除名:

(一)严重违反校规校纪;

(二)严重违反图书馆相关规章制度;

(三)严重违反俱乐部章程及其实施细则;

(四)严重损害俱乐部声誉;

(五)严重违反读者俱乐部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读者俱乐部成员长期不到活动室学习或者无故不参加俱乐部集体活动,超过三次的,视其自动退出。

第五章 活动范围

 第二十三条 读者俱乐部活动分为法学沙龙与语言文化沙龙,法学沙龙分为大沙龙和小沙龙,以法学小沙龙为主要活动形式。

第二十四条 读者俱乐部学术论题可以涉及多方面学科,论题应当抓住重点,热点,难点或疑点。

第二十五条  读者俱乐部成员的学术论文经审查合格后集结出版在内部刊物《博观》上。

第二十六条 读者俱乐部定期将以茶话会、联欢会、校友会的形式进行集体活动,交流心得,增进友谊。


第六章 日常事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读者俱乐部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由秘书长编排备案,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读者俱乐部成员一经自愿退出或者被强制退出后,将不得再重新加入俱乐部。


第七章 财务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社团不收取成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

(二)捐赠、赞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社团经费使用权归社团集体所有,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社团集体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开经费使用情况,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社团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社团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山东政法学院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各级指导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向业务指导单位和学校团委报备,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成员公布。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由山东政法学院图书馆、本社团执行机构或一半以上本社团成员联名提出,并交经本社团成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成员大会上通过后7日内,报图书馆备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社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之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社团执行机构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社团终止动议须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由图书馆审查同意,报学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社团终止前,须在图书馆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社团经学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章程的修改由执行主任提议,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章程的内容由主任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山东政法学院图书馆指导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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