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阅须知
一、借书证(一卡通)的办理
1. 凡本校师生员工均可按规定向学校一卡通中心申请办理一卡通,凭一卡通进入图书馆借书和阅览。
2. 持有一卡通的读者,需到图书馆流通阅览部办理借书权限开通手续。其中,新生须在接受“怎样利用图书馆”入学教育后,以班级为单位,集体办理借书权限开通手续。
3. 凡校内正式编制的教职工、按照“国家普通高校招生任务”招收的本校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开通借书权限不收任何费用。
4. 校内合同编制人员,凭本人一卡通并缴纳押金200元,可开通借书权限。押金在解除合同、还清图书后,如数退还本人。
5. 接受继续教育的学生、在职培训的学生、留学生,凭本人一卡通并缴纳押金200元,可开通借书权限。离校时还清图书后,押金如数退还本人。
1. 读者凭本人一卡通到图书馆各借阅室借阅图书。入库选书时,请主动出示本人一卡通。
2. 选书后经浏览如不借此书,请放回原处或指定的书桌上,继续选其它图书。
3. 读者出库时如遇检测器报警,请主动接受管理员检查。
4. 读者借到图书,请仔细检查,如发现有缺页、撕页、污点、水浸等情况,请及时向工作人员说明,以明确责任。
5. 读者还书时,把书交给管理员,待管理员办妥还书手续后,经检查确认是否还上,方可离开,如发现错误及时提醒管理员。
6. 本馆所有借出的图书,如有特殊需要时(教学、评估或其他特需)可随时通知收回,读者不得拒还。
7. 本馆图书实行开架借阅,读者可入书库选借图书,在出纳台办理借阅手续,不得自行将图书带走。
8. 读者应自觉爱护图书,自觉维护书库内秩序,排队等候借还图书,保持安静,严禁喧哗和嬉闹。
9. 读者应自觉服从管理员的管理,尊重管理员的劳动,借还书时如出现问题,双方应本着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一般违规处理
1. 不遵守借阅规则,有意扰乱借阅秩序,经批评教育无效者,劝其离馆,不得借阅。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属院系。
2. 在馆内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丢杂物、吸烟、吃零食者,责成其清扫干净。
3. 冒用他人一卡通借书,一经发现立即扣留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4. 损坏图书馆设施,须赔偿材料及修理费或按原价赔偿,有意破坏者送学校保卫处处理。
(二)逾期处理
1. 为保证大多数读者的权益,请在规定的借阅期限内归还所借图书。
2. 到期未还图书,管理系统将自动记录逾期时间,累计计算直至图书还回为止。
3. 寒暑假以及7天长假中到期的图书,可在假期后一周内归还,不属逾期。
4. 有过期书刊长期不清还者停止其借阅书刊。
(三)污损赔偿
污损所借书刊,包括污损、折叠、剪裁、涂写和圈划等,情节轻微,不影响书刊正常使用,经批评教育认错态度较好者可免予处罚。污染较重或已有损坏,但内容(含封面、目次)尚完整,根据修复的难易程度分别按书刊原售价的20-100%赔偿;损毁严重,已无法修复,或内容被涂污,影响正常使用者,按遗失处理(被污损的书刊归赔偿者)。
(四)遗失赔偿
1. 读者应妥善保管所借书籍,丢失本馆图书,原则上可以赔偿相同版本图书所借书刊丢失,但需付2元加工、分编费。
2. 无法偿还原版本时,根据图书出版年代进行赔偿,具体赔偿方法如下:1990年12月31日以前出版的图书按书价10倍赔偿;1991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出版的图书按书价的5倍赔偿;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出版的图书按书价的4倍赔偿;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出版的图书按书价的3倍赔偿;2010年1月1日以后出版的图书按书价2倍赔偿。丢失多卷书、丛书中的一册,则按全套价格赔偿,其它卷册仍归图书馆所有。
3. 赔偿时如已超过借阅时限,逾期时间正常记录。
(五)私自带书出库
1. 未办理借阅手续将书私自带出书库,是一种严重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收回图书。
2. 违规读者为教职工的通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所在院系。违规读者为学生的通知所在院系并按《山东政法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六)仪器设备及随书光盘赔偿规定
1. 损坏馆内仪器设备,按原价赔偿,另加10元安装费;有意损坏者,按原价3——5倍罚款。
2. 如光盘丢失,或归还时光盘存在水浸、油浸、保护层损坏、严重污损、重压变形、盘片破裂等情形,导致光盘无法正常使用的,需按下述第三、第四条规定进行赔偿
3. 损坏、丢失随书光盘,要求买原书光盘(正版)赔还。每张光盘需补交加工费2元。
4. 如在指定时间内无法购买原书随书光盘则按每张光盘15元赔偿,由图书馆代为购买并适时加工补充。
5. 为保证光盘的制作质量,图书馆不收取自行复制的光盘。